2018年天津养老保险新政策
- 分类: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: 2019-12-16 10:32:47  阅读量:
2018年天津养老保险新政策。今年天津养老保险政策有变化,将取消补缴实行“按年”缴费。
据介绍,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报销问题是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下发的《关于实施〈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中规定的。“从2015年1月1日起,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满15周岁的,可以选择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一次性缴纳15年(不超过60周岁)。养老保险费,市财政每年按6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缴费补助。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,由市财政补足差额缴费补助。本保险自2018年1月1日起投保。任何人不得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。”
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满15周岁(60周岁)的,符合政策规定并能缴纳保险费的,应当在2018年1月1日前缴纳。其中任何一个档案,一次性缴纳15年城乡养老保险费。市财政按一级补助标准(即60元/年)给予支付补助。年满60周岁后,可按月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。
对此,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提示,自2018年1月1日起,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将有三项变化:一是取消补缴养老保险费方式。自2018年1月1日起,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实行“按年”缴费,取消年满45周岁人员可以“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”的方式。
二是2018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,不再发放老年人生活补助。已经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和2018年1月1日以前年满60周岁并提出申请的人员,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。
三是缴费时间提前。自2018年1月1日起,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,由过去每月20日前调整为每月18日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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